廈門大學本科生轉專業規定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結合國家人才需求計劃和學?,F有教學資源條件,學校每年確定可以接收學生轉專業的專業目錄及計劃接收學生人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在某一學科方面有特長的學生。例如:發表論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級以上學科競賽獲獎,或提供確鑿證明證實申請者轉到相應專業能進一步發揮其特長;
(二)因為身體健康原因,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三)通過轉專業能有利于學生自主學習成才,轉專業前在本專業所修的公共基礎課程(包括政治理論課、思想品德課、外語課、計算機基礎課等),以及與申請轉入專業相同的課程絕大多數達到良好(70分)以上成績的。
第二十一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三年級以上者(除學校統一安排學科分流的情形之外);
(三)各類委培、代培生未經委托單位同意轉專業者;
(四)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二條 轉專業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學生轉專業每學年集中審批一次,時間在每學年結束之前。
(二)學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請,并提交轉專業申請表、學習成績單和符合轉專業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學生所在學院主管教學院長審核批準是否同意轉出。
(四)接收轉專業學生的學院召開院務會,根據事先公布的本學院各專業接收轉專業計劃人數,審核批準接收名單,并由主管教學的院長簽字,報教務處處務會通過。
(五)當申請轉入的學生數超出本專業接收轉專業計劃人數較多時應當組織轉專業學生進行與轉入專業相關的主要基礎科目的考試,并按考試總成績及每門課程成績分數線劃定初選名單。然后,召開院務會審核批準接收名單,并由主管教學的院長簽字,報教務處處務會通過。
(六)每個學生在學期間只能申請辦理一次轉專業。
第二十三條 轉專業后的學籍管理:
(一)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原則上依照入學時的年級所適用的學籍管理細則進行管理。
(二)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后,必須完成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方能畢業和獲得學士學位。
(三)轉專業前已修習的課程,與轉入專業相同、其學分數與要求高于轉入專業、或相同的可以相抵、不必重修;與轉入專業相同、其學分數與要求低于轉入專業的應當重修,但可以根據本人對課程的掌握程度申請部分免聽;其余的作為已取得的任意選修課學分載入學籍總卡。
第二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有疾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非同類學校轉入本校、由專科轉入本科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六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