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工學院2015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武昌工學院”,教育部代碼:13241,成立于2002年,是經國家教育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民辦普通本科學校。學院位于湖北省武漢市,占地面積745畝,校園環境優美,教學設施先進,生活條件完備。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條 武昌工學院成立由主管校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
第四條 武昌工學院設立招生工作辦公室,負責招生日常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招生批次
第五條 武昌工學院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年度藝術類招生計劃,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招生批次,分別以生源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公布為準。
第四章 報考條件和要求
第六條 藝術設計類專業學生須掌握繪畫等相關專業知識,并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美術類專業統(聯)考。
第七條 攝影專業考生須掌握攝影方面相關理論知識,除湖北省考生外均需參加我校組織的攝影專業測試。
第八條 身體健康,無色盲、色弱,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我校專業學習的要求。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九條 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所有考生,文化成績必須達到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劃定的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十條 藝術設計類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美術設計類專業統(聯)考成績。
第十一條 攝影專業考生使用武昌工學院攝影專業校考成績,查詢專業考試成績,請登錄武昌工學院招生網,學校不另寄發專業合格證。
第十二條 所有藝術類專業均遵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投檔規則,文化課成績和專業課成績均合格時,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在錄取過程中,如報考藝術類各專業人數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協調下,武昌工學院可以對藝術類專業招生計劃做出增減、追加等調整。
第十四條 武昌工學院原則上執行考生所在地省級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各種優惠政策的相關細則。
第六章 畢業文憑
第十五條 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由武昌工學院頒發全國統一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電子注冊,學歷國家認證;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經武昌工學院學位委員會審核,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由武昌工學院授予藝術學學士學位。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以往有關藝術類招生文件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準。
第十七條 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
學校地址:湖北省武漢市白沙洲大道110號 郵編:430065
聯系電話:027-88151945
傳 真:027-88151183
第十八條 本章程適用于2015年武昌工學院藝術類招生工作,由武昌工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