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2+2”聯合培養實驗班選拔、分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2+2”聯合培養實驗班學生的選拔和分流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2+2”聯合培養實驗班的所有學生,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選拔
第三條 “2+2”聯合培養實驗班的學生,一部分在高考招生時錄取,另一部分在第一學期期末正考結束后擇優選拔。如果二級學院認為確有必要,也可在其他時間申請啟動選撥程序,經批準后執行。
第四條 選拔條件
(一)思想品德良好,學習態度端正;
(二)具有較強的團隊合作意識、鉆研精神和創新精神;
(三)未受到任何處分;
(四)所有課程考核合格,且全國大學英語四級成績達到400分。
第五條 選拔程序
(一)開設“2+2”聯合培養實驗班的二級學院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遵循擇優原則,制定具體的選拔、分流實施細則,經教務處審批同意后公布執行;
(二)學生自愿報名;
(三)二級學院按照公布的實施細則進行公開選拔,并將選拔名單報教務處。
第三章 分流
第六條分流時間:
第四學期開學初補考結束后,分流一次;
第四學期期末正考結束后分流一次,確定最終人選。
第七條 “2+2”聯合培養實驗班的學生,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分流進入相應普通專業學習:
(一)因考試作弊受到學校處分;
(二)第四學期開學補考結束后,仍有課程不合格或全國大學英語四級成績未達到400分;
(三)第四學期正考結束后,仍有課程不合格;
(四)自愿申請退出。
第八條 “2+2”聯合培養實驗班的學生,在總校學習一年后,獲得學分未達到應得學分50%的,需分流回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原專業學習,已獲得學分予以置換。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條“2+2”聯合培養實驗班的學生除適用本辦法外,還適用《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十條“2+2”聯合培養實驗班的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工作由開設學院負責。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