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學優秀本科新生獎勵辦法
西南政法大學優秀本科新生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鼓勵優秀高中畢業生報考西南政法大學,進一步提高生源質量,特對優秀本科新生予以獎勵。
第二條優秀本科新生獎勵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四個等級,分別獎勵人民幣3萬元、2萬元、1萬元和5千元。
第三條凡當年被西南政法大學錄取且按時入學報到注冊的新生,符合本辦法規定情形者均可申報獎勵。
滿足多項條件者,按獎勵最高等級申報。
第四條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報優秀本科新生獎勵特等獎:
高考成績總分名列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史類、理工類總排名前100名(含本數,下同。當年高考總人數在20萬人以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前50者),或不分文理類省份總排名前200名(當年高考總人數在20萬人以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前100者)的新生,且考生高考原始成績總分不低于當地高考滿分總成績80%。
第五條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報優秀本科新生獎勵一等獎:
凡高考成績總分名列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史類第101-200名(當年文史類高考總人數在10萬人以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前51-100名者)、理工類第101-400名(當年理工類高考總人數在10萬人以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前51-200名者);不分文理類省份的第201-800名的新生(當年高考總人數在20萬人以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前101-200名者), 且考生高考原始成績總分不低于當地高考滿分總成績70%,可申報優秀本科新生獎勵一等獎。
第六條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報優秀本科新生獎勵二等獎:
(一)重慶考生高考成績排名位于西南政法大學在重慶錄取文史類或理工類考生前2名,其他省份考生名列西南政法大學在其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史類或理工類公布計劃數前1%,不分文理省份考生名列西南政法大學在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計劃數前2%。
(二)高考成績總分名列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史類第201-400名(當年文史類高考總人數在10萬人以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前101-150名者)、理工類第401-800名(當年理工類高考總人數在10萬人以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前201-300名者);不分文理第801-1200名的新生(當年高考總人數在20萬人以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前201-400名者), 且考生高考原始成績總分不低于當地高考滿分總成績70%。
(三)按照高水平運動員一類政策予以錄取的新生。
第七條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報優秀本科新生獎勵三等獎:
(一)高考成績總分名列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史類第401-600名(當年文史類高考總人數在10萬人以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前151-250名者)、理工類第801-1500名(當年理工類高考總人數在10萬人以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前301-400名者);不分文理第1201-2000名的新生(當年高考總人數在20萬人以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前401-600名者), 且考生高考原始成績總分不低于當地高考滿分總成績70%。
(二)按照教育部規定的保送生政策予以錄取的新生。
(三)按照高水平運動員二類政策予以錄取的新生。
第八條申報優秀本科新生獎勵的各等級獎項,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符合申報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第二種情形、三等獎第一種情形的新生,在收到西南政法大學入學通知書及本獎勵辦法后,需按要求下載申請表并填寫,同時附相關證書(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于當年8月25日前特快專遞至西南政法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
(二)符合其他獎項的新生,無需提供申請材料。
第九條優秀本科新生獎勵的各等級獎項由校本科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評定。
評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公信”原則,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名單和材料予以公示后報學校進行綜合評審,確定獲獎學生予以獎勵。
第十條優秀本科新生獎勵的各等級獎項按以下方式發放:
(一)除按二等獎第三種情形和三等獎第三種情形申報獲得獎勵的新生外,其他新生獎學金一次性由計劃財務處發放給學生。
(二)按二等獎第三種情形和三等獎第三種情形申報獲得獎勵的新生,獎學金的發放方式為: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發放獎學金金額的50%;剩余獎學金待該生在校學習期間代表學校取得以下成績之一后再發放:
1.排球項目:
(1)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世界大學生運動會;
(2)獲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前八名;
(3)獲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大學生比賽前兩名。
2.田徑項目(單項):
(1)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世界大學生運動會;
(2)獲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前八名;
(3)獲重慶市大學生田徑運動會第一名。
第十一條在校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獎勵資格:
(一)進校后經復查,不符合條件或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二)被取消入學資格的。
第十二條對獲得新生獎勵的體育特長學生,在校期間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學校正常訓練比賽,不服從學校安排的,由相關管理單位提出建議,取消當年及以后學年獎學金的發放。
第十三條本辦法學校授權校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學校常委會通過之日起實施。《西南政法大學優秀本科新生獎勵辦法》(西政校發〔2017〕25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