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官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試行)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根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在學院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
第三條 勤工助學是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由學院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四條 勤工助學實行“統一指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日常管理。
第五條 勤工助學由學院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院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院相關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工作。
第七條 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作為勤工助學管理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工作。
工作職責
第八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職責
(一)開拓勤工助學崗位。協調校內各單位,明確校內勤工助學崗位;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并納入學院管理。
(二)根據各系推薦,對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進行審核,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三)制訂校內勤工助學崗報酬標準,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檢查指導用工單位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日常管理。
(五)負責匯總、審核并辦理校內非營利性單位勤工助學崗位酬金的報銷。
第九條 學生所在系職責
(一)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初審、推薦并配合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安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二)加強本系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三)負責處理本系勤工助學學生的各項具體事務。
第十條 用人單位職責
(一)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崗前培訓,并全程提供業務指導。
(二)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并將其表現情況及時向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反饋。
(三)負責學生勞動安全,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健康的勞動。
(四)負責督促本部門營利性單位按標準及時發放勤工助學酬金。
崗位管理
第十一條 崗位類型。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二條 工作時長。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學院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第十三條 崗位設定。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學生申請勤工助學情況,結合學院當年財務保障實際,確定下一年度校內非營利性崗位設崗總數(校內營利性崗位不受限制)。
第十四條 崗位申報。學院用工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向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設置勤工助學崗位申請報告,報告內容包含用工事由、用工性質(營利性單位或非營利性單位)、用工人數、用工時長、崗位工作內容及要求等信息。
第十五條 崗位確定。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學院非營利性崗位設崗總數和營利性單位設崗總數,結合各單位申報情況協商確定用工單位崗位數和具體人員。
第十六條 各用工單位需安排專人負責對所設崗位及在崗學生進行統一管理、考核,并每月向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勤工助學學生考勤表。
第十七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勤工助學學生,須向學院提出申請,經學院審批同意后,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要求派遣學生。
第十八條 各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從事勤工助學崗位須與學生簽訂聘用協議,協議應詳細注明所聘學生崗位性質、工作時間、工作內容、薪金待遇等。
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十九條 酬金標準
(一)校內非營利性單位固定崗位原則上按每月500元人民幣計酬,校內非營利性臨時崗位原則上按每小時12元人民幣計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從事專業技術性含量較高崗位的學生可適當上浮。
(二)其他營利性單位勤工助學崗計酬不得低于以上標準。
第二十條 酬金支付
(一)校內非營利性單位每月10號之前向院資助管理中心報送勤工助學崗位學生酬金發放簽字表。
(二)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審核各單位酬金統計表后按相關程序辦理報銷手續。
(三)校內營利性單位勤工助學崗位學生酬金由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學生本人。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