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經濟管理干部學院2016年分類招生“校長實名推薦制”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錄取制度改革,安徽經濟管理干部學院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校長實名推薦制”,為確保“校長實名推薦制”有序開展,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凡安徽省內有應屆中職畢業生或應屆高中畢業生的學校均可申請推薦資格。根據申請資料,學院分類招生領導小組評議出具有推薦資格的學校名單及推薦考生名額。
第三條 被推薦的學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推薦學校的學籍,參加安徽省2016年分類招生“文化素質”考試合格者。
2、已報考我院分類考試招生的考生。
第四條 各校推薦學生時,應優先推薦成績居年級中等以上、在校期間獲得過校級及以上獎勵、獲得職業技能證書的考生。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考生,不得被推薦:
1、有不良誠信記錄。
2、考試作弊、受到處分或有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3、身心健康狀況無法獨立完成學業。
第六條 推薦學校的資格申請。2016年3月5日-2015年3月20日,申請推薦資格的學校以書面形式向安徽經濟管理干部學院招生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格式見《安徽經濟管理干部學院2016年分類招生“校長推薦制”推薦學校資格申請表》(附件一)。
第七條 具有推薦資格的學校按照我院限定的推薦名額推薦學生,并在2016年4月8日前向我院招生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備案:
1. 最終確定推薦學生名單統計表一份;
2. 學校校長親筆簽名的推薦表(附件二)。
其中校長親筆簽名的推薦表每生一份。
第八條 本細則為《安徽經濟管理干部學院2016年分類招生章程》的補充,由我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