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師范大學特殊類型招生考試仲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南寧師范大學特殊類型招生考試管理,及時妥善處置招
生考試申訴問題,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教育部《教育信訪工作規定》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 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校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9〕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寧師范大學特殊類型招生考試,指考試成績直接用
于考生錄取的藝術類專業校考、高水平運動隊專項測試及經教育 部、自治區教育廳批準的有關專業的考試。
第三條 本辦法專指對南寧師范大學開展特殊類型招生考試中所涉及
專項測試的爭議申訴等有關問題進行仲裁。
第二章 申訴和仲裁范圍
第四條 申訴人指考生或考生委托的監護人。
第五條 申訴人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信訪條例》,依法依
規按信訪程序如實反映問題,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 陷害他人,不得損害南寧師范大學以及其他考生合法權益。
第六條 申訴和仲裁范圍為由南寧師范大學組織的特殊類型招生考試
中涉及的考試成績、公示的合格名單。
第三章 申訴時限
第七條 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應在考試結束成績公布后提出
申訴申請。
第八條 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按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一)現場公布考試成績的,考生對本人考試成績有異議, 須當場提出申訴申請。考生一旦簽名確認考試成績,視為對成績 無異議。此后不得再提出申訴申請。
(二)在網上提供考試成績查詢、僅在網上公布考試成績的, 考生對本人考試成績有異議的,自提供考試成績查詢、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申訴申請。
第九條 對在南寧師范大學招生信息網公示或公布的合格名單,考生若
有異議,自公示或公布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申訴申請。
第十條 若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成績公布、合格名單公示時間有特殊要求的,按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超過規定申訴時間的申訴申請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訴方式
第十二條 現場申訴。申訴人按要求填寫《南寧師范大學特殊類型招生考試申訴申請表》(見附件),申訴申請表上須申訴人親筆簽名,并摁指模,現場交考務辦公室。
第十三條 書信方式。申訴人按要求填寫《南寧師范大學特殊類型招生考試申訴申請表》(見附件),申訴申請表上須申訴人親筆簽名,并摁指模,寄送至南寧師范大學招生就業處招生科。地址:廣西
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明秀東路 175 號,郵政編碼 530001。
第十四條 傳真方式。申訴人按要求填寫《南寧師范大學特殊類型招生考試申訴申請表》(見附件),申訴申請表上須申訴人親
筆簽名,并摁指模,傳真至南寧師范大學招生就業處,傳真電話(0771) 3903928。
第十五條 電子郵件方式。申訴人按要求填寫《南寧師范大學
特殊類型招生考試申訴申請表》(見附件),申訴申請表上須申訴人 親 筆 簽 名 , 并 摁 指 模 , 掃 描 后 發 至 電 子 郵 箱2860280119@qq.com。
第十六條 為及時處理申訴者的申訴申請,請在申訴申請表傳
真、寄送、電子郵件發送當日以電話方式告知南寧師范大學招生就業處, 電話(0771)3903928。
第五章 仲裁機構
第十七條 學校成立仲裁小組,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
下,負責處理南寧師范大學特殊類型招生考試中的爭議和申訴問題。仲裁 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處,負責接收整理申訴請 求,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請示是否啟動仲裁程序,向申訴人反饋 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仲裁小組一般由 5 人組成,仲裁小組成員由學校
聘請藝術、體育、教育等相關領域的校內外專家組成。
第六章 仲裁或申訴處理程序
第十九條 屬特殊類型招生考試中專項測試有異議的,申訴者須提出書面申訴申請。仲裁小組根據申訴事由,依據相關規定,
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就申訴者提出的相關問題進行仲裁。
第二十條 屬特殊類型招生考試中對考生本人成績、公示的合格名單有異議的,原則上用書信、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訴
申請。仲裁小組辦公室根據申訴事由,依據相關規定,堅持公平 公正客觀原則,對申訴者的成績、合格名單進行復核。
第二十一條 仲裁小組辦公室自接到申訴申請之日起 15 日內
以書信、電子郵件或電話方式將仲裁結果、復核結果告知申訴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申訴期限時間以信件寄送郵戳,傳真、電子郵件發送日期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南寧師范大學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附件:南寧師范大學特殊類型招生考試申訴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