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榮譽稱號評選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推進學生示范群體建設,樹立學生先進典型,鼓勵學生積極向上、全面發展,使學生教育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寧波職業技術學院全日制在校高職學生。
第三條學校對各類學生榮譽稱號的評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榮譽類別
第四條集體榮譽稱號分兩種:星級班級、文明寢室。
第五條個人榮譽稱號分四種: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寢室長、優秀畢業生。
第六條星級班級
一、評選條件
根據對星級班集體建設的總體要求,各分院要從思想教育、班級建設、學風建設、校紀校規、素質拓展、文明公寓等六個方面對班集體進行建設,考核工作以班級為單位,采用定量和定性考核方式相結合。從思想教育、班級建設、學風建設、遵守校紀校規、素質拓展、文明公寓等幾個方面進行考核(具體指標和要求見附件)。
二、評比比例
評比比例:“四星級班級”占學校班級總數10-15%;“五星級班級”占學校班級總數的5-8%。
第七條文明寢室
一、評選條件
(一)寢室成員熱愛祖國,熱愛學校,關心同學,有良好的精神風貌和較強的集體觀念,在班級里有較好的示范表率作用,寢室成員無不及格課程。
(二)寢室成員自覺遵守寢室值日、考勤制度,學年寢室內務、衛生達到優秀,上學年無違反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行為。
(三)寢室成員自覺愛護公物,具有較強的安全意識,無違規接電用電和浪費水電現象。
(四)寢室成員積極參加學校、學院和班級組織的各項活動,積極開展健康豐富的寢室活動。
二、評比比例
評比比例:文明寢室占學校寢室總數的8-10%。
第八條優秀學生
一、評選條件
(一)政治上積極上進,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模范遵守校紀校規,有高尚道德情操,熱愛集體,認真負責地完成各項社會工作,第二課堂積分達到優秀;
(二)學習目的明確,學習勤奮,學風嚴謹,基礎扎實,成績優良,學習成績排名在班級前20%,并有較強有實踐能力;
(三)積極參加素質拓展活動,體質健康測試成績在良好及以上。
二、評比比例
評比比例:學校在校學生總數的10%。
第九條優秀學生干部
一、評選條件
(一)在班級、學校各學生組織或社團中擔任學生干部;
(二)任職半學年及以上,熱心為同學服務,工作認真負責且富有成效,在學生中有較高威信;工作考核等級為優秀;
(三)各科成績全部及格,第二課堂積分達到優秀。
二、評比比例
按學生干部總數的20%比例評定。
第十條優秀寢室長
一、評選條件
(一)寢室長工作認真負責,嚴格執行寢室各項制度,合理安排好日常的寢室工作,并組織寢室成員參與各項校園活動;
(二)寢室長能發揮監督管理作用,認真做好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寢室同學及相關管理人員對寢室長工作的認可度、滿意度高;
(四)所在寢室每周寢室內務、衛生達到優秀(含免檢);
二、評比比例
評比比例:按學校寢室總數的4-5%比例評定。
第十一條優秀畢業生
一、類別
省級優秀畢業生、院級優秀畢業生
二、評比條件
(一)熱愛祖國,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規章制度;在校期間未受過紀律處分。
(二)按時修完教學計劃中的全部學業,學習勤奮、成績優異;積極參加各種文體活動、社團活動、公益活動和創新創業活動,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師生反映良好。
(三)評選院級優秀畢業生的在校期間須獲得校級及以上各類先進、獎學金兩項及以上;省級優秀畢業生的在校級優秀畢業生的基礎上擇優推薦評選。
三、評比比例
評比比例:院級優秀畢業生人數為全院總畢業生數的5%,省級優秀畢業生在院級優秀畢業生中挑選,一般為總院畢業生數的3%。
第三章評選辦法及時間
第十二條評選時間
一、評選工作每學年度進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優秀畢業生的評選于畢業學年的第一學期末進行預評,畢業前復評。
第十三條評選辦法
一、全校評優工作采取自薦與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由各分院、院團委、社區辦等相關部門審核,經學工部會同有關部門討論審核后,報院長辦公會議批準。
二、評優工作實行公示制度,由各分院在上報前充分征求廣大師生意見。
三、評選出的各類優秀團隊、先進個人,嚴格按照評選條件,分類填寫登記表,經所在分院審查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報學工部審批。
第四章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優秀學生團隊各獎項由學院授予獎狀,先進個人等各獎項由學院頒發榮譽證書,其登記表存入個人檔案。
第十五條學院、各分院要大力宣傳優秀學生團隊、先進個人的事跡,鼓勵全院學生向先進學習,奮發向上。
第十六條凡評選出的先進個人和集體如發現有不符合評優條件和程序的行為,取消評優資格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有違反校紀校規者,一律撤銷其榮譽稱號,退回證書,獎狀、獎品等。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寧波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榮譽稱號評選辦法》(寧職院學〔2017〕9號)即時終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工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