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寧波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的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四條 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工作。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學生工作部門負責。
第二章 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生工作部門統一組織和管理,各分院需指定專人負責勤工助學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
第七條 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八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內行政管理助理、圖書館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務等為主;校外勤工助學活動須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對高空作業、嚴重污染、輻射等極易對人體造成傷害和危險的特殊行業和專業的勞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
第九條 用人部門在設立校內固定和臨時勤工助學崗位時,應在學生工作信息系統提起申請,經由學生工作部門批準后方可設崗。校內固定勤工助學崗位原則上保證80%以上提供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條 凡需參加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須學生工作信息系統申請相應崗位。
第十一條 學生工作部門部根據各用人單位提供的項目及要求情況,公開招聘或推薦學生,由用人單位擇優錄用。受過校紀處分或學習成績不合格者一般不安排上崗。
第十二條 經學生工作部門同意成立的學生勤工助學組織應在規定的范圍內(包括活動的區域、時間和活動的形式與內容等)從事勤工助學活動,并服從學生工作部門的管理。
第十三條 用人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對勤工助學的學生進行指導、考核和管理,做好必要的勞動保護。對參加勤工助學學生的情況應及時向學生所在分院反饋。對不認真履行指導、考核或管理職責的用人部門,學生工作部門將減少直至取消其勤工助學崗位。
第十四條 各分院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推薦學生勤工助學上崗工作,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一定的獎項,以表彰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個人。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 確定院內勤工助學崗位。協調校內各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七條 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八條 組織學生開展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基金,制訂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并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建立校外勤工助學崗位信息資源庫。
第四章 學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在學有余力的前提下進行,以不影響學習為原則,要妥善處理好學習與勤工助學的關系,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按照要求,參加由學生工作部門或用人單位開展的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及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及校園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對在勤工助學過程中考核不合格的學生,經學生工作部門核實后,可視情節,給予其減發勞動報酬、終止勤工助學活動、取消接受其它資助資格的處理;違反校紀校規的,還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勤工助學活動過程中,因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致使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遭受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可以向學生工作部門,或所在分院,或有關部門咨詢有關勤工助學的事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向申請勤工助學崗位;可以對學校勤工助學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在勤工助學過程中,依照法律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二十七條 學生個人自行到社會兼職或從事勤工助學,一般應限于假期,且責任自負。嚴禁從事三陪(陪酒、陪舞、陪玩)、傳銷之類的活動。
第五章 勤工助學經費
第二十八條 為保證學生在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的正常開展,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專項經費。
第二十九條 勤工助學經費由學校委托學生工作部門統一負責管理和使用,院財務處負責核算,并協助管理。
第三十條 勤工助學經費用于學生參加院內勤工助學活動的報酬開支、勤工助學活動的日常管理開支。
第六章 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三十一條 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
第三十二條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每小時為15元。
第三十三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三十五條 學生的勞動報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長期項目(一個月以上)應由學生工作部門與學生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短期或臨時項目雙方應明確要求,錄用關系明確后在學生工作部門備案。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工作部門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三十七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法律法規的程序辦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由學工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