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1.本辦法適用于寧波職業技術學院全日制在校學生。
2.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4.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認定工作的組織
5.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校學工部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
6.分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分院領導為組長,分院輔導員、班主任等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7.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級學生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班級范圍內公示。
8.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校學工部、分院認定工作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第三章認定的標準
9. 寧波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的標準分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和家庭經濟困難兩檔。
10.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作為認定特別困難的參考條件:
(1)建檔立卡戶;
(2)無經濟來源的孤兒,且其親屬無資助能力的;
(3)家庭成員常年患重大疾病,需長期治療,家庭無經濟收入或收入微?。?/p>
(4)家庭所在地區屬于貧困山區或來自于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本人家庭無收入或收入微?。?/p>
(5)家庭享受民政局等相關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者;
(6)其他無經濟來源支持正常學習的。
1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作為認定一般困難的參考條件:
(1)家庭成員無固定收入或缺少經濟來源的;
(2)家庭成員患病,需長期治療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3)家庭供養人口較多且經濟來源不穩定的;
(4)家庭遭受較嚴重自然災害等發生臨時經濟困難,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難于克服的;
(5)其他異常變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經濟困難的。
12.學生有吸煙、酗酒、賭博行為,超過其他普通同學的過高消費行為,或學習態度不端正、學習不努力、學習成績排名居后,或有違紀違規現象等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
第四章認定的程序
13.每學年開學時,由學生本人向班級認定評議小組遞交《寧波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14.每學年開學時,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寧波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對照認定標準,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確定班級學生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分院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15.分院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
16.分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分院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書面方式向學校學工部提請復議。學校學工部應在接到復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17.學校學工部負責匯總各分院審核通過的《寧波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確定。
第五章認定工作的管理
18.學校和分院每學年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學校應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19.學校鼓勵獲得資助的學生當家庭經濟狀況出現好轉并超出學校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是,主動向學校提出停止資助。
20.學工部要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同時每年要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及時上報上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以建立、健全寧波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庫。
第六章附則
21.本辦法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22.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