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民政部培訓中心)2020年河南省單獨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為深化招生錄取制度改革,拓寬優秀人才的選拔渠道,促進學生素質教育的全面提高,執行教育部實施陽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20年單獨招生工作,維護學校和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高職(專科)2020年在河南省的單獨招生工作。
第二條 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招生工作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三條 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院全稱: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
第五條 學院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六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七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八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九條 學校國標代碼:14139
第十條 辦學地點:北京市大興區科苑東路1號
北京市東燕郊開發區燕靈路2號
第十一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并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電子注冊。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民政部培訓中心),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專科畢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二條 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設招生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成員組成,其中主任由院長擔任。委員會下設考務工作小組,計劃及錄取工作小組,收費和網絡保障小組及新聞宣傳小組。凡屬考試、錄取中的重大問題,一律由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紀檢監察負責對單獨招生工作實施監督。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與指導單獨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保證單獨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實施“陽光工程”。
第四章 招生對象、專業及計劃
第十四條 招生對象為參加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的普通高中畢業生、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歷者并取得報名號的考生。
第十五條 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
序 號 |
專業名稱 |
招生計劃 |
備 注 |
||
普高類 |
中職類 |
||||
1 |
公益慈善事業管理 |
10 |
10 |
各專業學制3年,普通類專業學費6000元/年,中外合作辦學類專業學費12000元/年 |
|
2 |
護理 |
||||
3 |
會計 |
||||
4 |
婚慶服務與管理 |
||||
5 |
家政服務與管理 |
||||
6 |
假肢與矯形器技術 |
||||
7 |
健康管理 |
||||
8 |
康復輔助器具技術 |
||||
9 |
康復治療技術 |
||||
10 |
老年服務與管理 |
||||
11 |
陵園服務與管理 |
||||
12 |
民政管理 |
||||
13 |
人力資源管理 |
||||
14 |
社會工作 |
||||
15 |
現代殯葬技術與管理 |
||||
16 |
學前教育 |
||||
17 |
影視多媒體技術 |
||||
18 |
園林技術 |
||||
19 |
護理(中外合作辦學) |
||||
20 |
老年服務與管理(中外合作辦學) |
備注:1.護理、會計、學前教育3個專業的錄取,限定為招生計劃下總分排名前30%的考生,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除外,假肢與矯形器技術專業限理科生報考;
2.各類招生計劃數將根據實際報名考生數進行相應調整。
第五章 報名方式
第十六條 報名方式
1、考生登陸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自主招生報名系統(網址:http://dz.bcsa.edu.cn/)進行網報,考生可填報6個專業志愿,并選擇是否服從專業調劑,中職類考生在報名系統“是否免筆試”選項中選擇“是”,并上傳相關材料作為文化素質成績認定的依據,無相關材料的考生,文化素質成績將認定為0分,報名成功的考生通過匯款轉賬方式繳納報名費(25元/人),繳費時請備注“河南+考生姓名+身份證號后四位”信息字樣;
2、報名時間:2020年6月5日—9日;
3、所有考生均需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見附件),承諾錄取后不再參加今年的全國統一高考及對口高考,無承諾書考生一律不得參加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高職單招考試。(打印簽字后拍照以郵件方式發送至1838221451@qq.com ,郵件主題為“河南+考生姓名+誠信考試承諾書”)
匯款信息:
開戶行名稱: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民政部培訓中心)
開 戶 行:中國銀行廊坊燕郊分行
賬 號:1001 4860 5001
行 號:1041 4610 0051
電 話:010-61595437(學院財務與資產管理處)
第十七條 體檢要求
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考體檢。應屆生所在學校須在地級市招生辦公室統一安排下,到就近的市、縣(市、區)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高考體檢。有實踐經驗的社會青年、往屆生可到高考報名點領取體檢卡后根據要求到有資質的市、縣(市、區)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體檢。沒有高考體檢結果的考生一律不得辦理錄取手續。
第六章 考核辦法和錄取原則
第十八條 考試科目
考試工作在省教育廳和省招生辦公室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考核內容分文化素質考試和職業技能測試。
考生成績由文化素質(免予考試)+職業技能(視頻面試)兩部分組成。
(一)文化素質(免予考試)認定辦法:
(1)普通高中生
文化素質成績以學業水平考試語數外三科學業水平考試等級為認定依據,滿分300分。
認定標準:A=90; B=80;C=70; D=60; E=50,若考生三科均為A,則總成績認定為滿分。
(2)中職生(含中職、技校等)
文化素質成績以學生在中職求學期間各學期語數外三科成績之和的平均值作為考生的最終成績,分值按100分/科計,滿分300分。此成績需要由中職學校給予考生認定,并由考生上傳到學院招生報名系統。
(二)職業技能測試考核辦法
(1)普通高中生
考試形式為網絡視頻面試,高中生測試以語言表達能力、人際溝通能力、心理素質、特長能力等為主。滿分300分。
(2)中職生(含中職、技校等)
考試形式為網絡視頻面試,中職生以人際溝通能力、行業認知、專業技能等為主進行測試。滿分300分。
第十九條 錄取原則
錄取工作在省招生辦公室領導下,本著德、智、技、體全面衡量的原則,學校劃定職業技能測試合格線,在職業技能測試合格的前提下根據錄取排序分(普高類考生排序分=文化素質成績*40%+職業技能成績*60%;中職類考生排序分=文化素質成績*30%+職業技能成績*70%)從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計劃進行錄取,對同分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英語的單科成績,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擬錄取名單報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初審后,在學校招生網站(zs.bcsa.edu.cn)首頁上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無異議后擬錄取名單報河南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備案。擬錄取考生若要放棄錄取資格,則應在公示期間向學校提出申請辦理放棄錄取手續,逾期則不再受理。學校根據河南省教育考試院審核通過結果,辦理正式錄取手續,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條 考生被學院正式錄取后,與普通高考及對口招生錄取新生一視同仁;按相關政策不能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及對口高職招生全省統一考試及錄取;不得轉入其他學校。
第七章 單獨招生考試工作時間安排
第二十一條 單獨招生考試工作安排表
時 間 |
工作內容 |
6月5日-9日 |
組織考生報名,報名網址:http://dz.bcsa.edu.cn |
6月11日 9:00-12:00 |
職業技能測試(網絡視頻面試) |
6月12日 |
學院公示預錄取名單 |
6月17日 |
擬錄取考生名單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備案 |
10月 |
新生正式入學 |
第八章 收費標準、獎學金及困難資助
第二十二條 收費標準:普通類專業學費6000元/年,中外合作辦學類專業學費12000元/年,住宿費900-1200元/年。
第二十三條 學生資助相關政策
學院設有完善的“國家—學院—社會”立體化的三級獎助學金幫扶體系。在校生可以通過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校內獎學金、國家助學金、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民政公益事業助學金等多方渠道獲得獎勵和資助,其中,學生獲得的最高單項獎勵額可達8000元/年,一學年累計獲得的最高獎助額度可達21000元。獎學金、助學金可覆蓋學院50%的優秀學生和100%的困難學生。
第十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二十四條 經高職院校自主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繳費注冊時間另行通知)。逾期未注冊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對新生進行資格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入學資格,并將其檔案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學。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監督部門: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紀檢監察室
監督電話:010-61591712 聯系人:李老師
第二十七條 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 010-61591719、61595417、61595407、61595416
咨詢地址:北京東燕郊開發區燕靈路2號 郵 編:101601
網 站:http://www.bcsa.edu.cn
招辦郵箱:1838221451@qq.com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