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職業技術學院2020年高職提前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綜合改革試點方案》、《浙江省高職提前招生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為切實做好高職提前招生工作,結合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關要求和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二條 學校全稱:臺州職業技術學院學校,院校國標碼:12790,浙江省代碼:0066,學校地址:浙江省臺州市經濟開發區學院路788號,郵編:318000。
第三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專科(高職),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辦學性質:公辦。
第四條 本校所有專業外語教學語種為英語。
第五條 頒發畢業證書的學校名稱:臺州職業技術學院。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六條 招生專業17個,招生計劃660名(其中面向普高招生考生350名、面向單獨考試招生考生310名),學制3年,具體如下表:
序號 | 專業名稱 | 計劃 人數 | 其中: 面向普高招生考生 | 其中:面向單獨考試招生考生 | 2019年學費標準 (元/學年) |
1 | 數控技術 | 20 | 20 | 6600 | |
2 | 模具設計與制造 | 20 | 20 | 6600 | |
3 | 電氣自動化技術 | 20 | 20 | 6600 | |
4 | 建筑智能化工程技術 | 20 | 20 | 6600 | |
5 | 云計算技術與應用 | 40 | 40 | 6600 | |
6 | 會計 | 40 | 40 | 6600 | |
7 | 工商企業管理 | 40 | 40 | 6600 | |
8 | 國際貿易實務 | 45 | 45 | 6000 | |
9 | 建筑工程技術 | 60 | 40 | 建筑類20 | 6600 |
10 | 藥品生產技術 | 80 | 40 | 化工(環保)類20,藥學類20 | 6600 |
11 | 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現代學徒制模式) | 40 | 其他類(汽車專業)40 | 6600 | |
12 | 工程造價 | 20 | 建筑類20 | 6600 | |
13 | 藥品經營與管理 | 30 | 化工(環保)類10,藥學類20 | 6600 | |
14 | 金融管理 | 40 | 財會類40 | 6000 | |
15 | 電子商務 | 20 | 商業類20 | 6600 | |
16 | 機電一體化技術(現代學徒制模式) | 90 | 15 | 機械類75 | 6600 |
17 | 數控技術(現代學徒制模式) | 35 | 10 | 機械類25 | 6600 |
合計 | 660 | 350 | 310 |
注:2020年各專業收費標準,按規定程序確定后另行公布。
第四章 報考對象與報名辦法
第七條 報考對象:凡符合浙江省高考報考條件,并已辦理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或單獨考試招生報名手續的高中畢業生,均可自愿報名。
第八條 報名辦法:
(一)統一實行網上報名。考生要先于2020年5月11日-6月2日期間,進入我校招生網站(http://zs.tzvtc.edu.cn 或 http://zzzs.tzvtc.edu.cn),通過鏈接登錄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的服務平臺完成報名(簡稱省報)。
(二)完成省報且審核通過的考生,于2020年5月15日-6月3日期間,在我校招生網站進行信息完善(簡稱校報)。校報時考生須登錄我校提前招生網站,按系統提示完成規定操作,查閱并確認本人信息是否準確。資料完整提交并審核通過的方為完成校報。
(三)今年因疫情等原因免收招生考試費。
(四)未辦理上述報名程序和未完成校報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
第五章 各環節時間安排
第九條 各環節時間安排:
(一)網上省報時段:2020年5月11日9:00-6月2日16:00;
網上校報與信息確認:2020年5月15日9:00-6月3日16:00;
(二)成績查詢:2020年6月5日前;
(三)擬錄取備錄取狀態查詢:2020年6月10日前。
重要提示:進入“擬錄取”和“備錄取”考生,須于規定的錄取時段,密切關注并跟進錄取進程,切勿錯過錄取院校的選擇與確認。
第六章 錄取成績
第十條 錄取成績折算。
采認高中段學業成績作為錄取依據,最終折算成總分100分,實行普高招生考生與單獨考試招生考生分類評價、分類分專業錄取。其中普高招生考生直接采認浙江省高中段指定科目學考成績導入,單獨考試招生考生采認浙江省中職技能統考成績導入。
第十一條 高中段學業成績導入規則
(一)普高招生考生浙江省高中學考成績導入。根據高中學考成績,實行“3+2”指定科目學考等第折分直接導入,語數外3科和2門專業指定科目權重均為20分。專業指定科目依照考生所報專業類別為:
專業名稱 | 專業指定科目 |
數控技術、模具設計與制造、電氣自動化技術、建筑智能化工程技術、建筑工程技術、云計算技術與應用、機電一體化技術 | 物理、技術(往屆生取通用技術和信息技術的平均分) |
藥品生產技術 | 化學、生物 |
會計、工商企業管理、國際貿易實務 | 思想政治、地理 |
學考成績直接引用考生已考、并從省系統中可查獲的信息,無法查獲的概以0分計。等第折分規則如下:
學業水平 測試等第 | A | B | C | D(P) | E |
成績折算 | 20 | 18 | 15 | 10 | 0 |
注:對于外省借讀、返回浙江省參加高考的考生其學考成績必須經過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認定,否則我校不予承認,計為0分。
(二)單獨考試招生考生浙江省職業技能統考成績導入。根據單獨考試招生考生全省統考技能操作成績,按滿分100分折算導入,采取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數,沒有技能操作成績的本條計0分。
第七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對考生的身體健康要求,參照《普通高等學院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凡考生體檢符合“學院可以不予錄取”條款的,學院將按“不予錄取”執行。
第十三條 考生只能選報一個專業,專業志愿以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的服務平臺報名信息為準,提交后不予更改。考生在“擬錄取”和“備錄取”名單中只能出現一次。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普高招生考生的學考成績和單獨考試招生考生的技能成績,生成考生總成績及分類分專業按總分從高到低排序,確定“擬錄取”、“備錄取(含順序號)”和“未錄取”名單。
第十五條 “擬錄取”人數按專業招生計劃人數的100%確認;“備錄取”人數按專業招生計劃人數的400%確定。
第十六條 遇總分相同時,普高生按以下順序確定排序:①學考單科數學、語文、外語(其中國際貿易實務和商務英語兩專業根據外語、數學、語文)、專業指定科目等5門學考成績;②除語文、數學、外語和專業指定科目外的其余5門學考總成績;③除語文、數學、外語和專業指定科目外的其余5門學考單科成績(單科順序為:思想政治、物理、技術、化學、生物、地理、歷史);④按綜合素質評價終評等第、綜合素質評價信息學科特長及競賽獲獎情況。高中階段具備相關選修課程學分或相關選修課程成績優良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七條 當參加校考總人數小于或等于專業計劃人數時,則按實際參加校考考生90%的比例四舍五入取整確定“擬錄取”考生名單,不設遞補“備錄取”考生;或當參加校考總人數大于計劃人數但小于或等于500%計劃人數時,則按100%計劃數確認“擬錄取”名單,剩余人數按90%的比例四舍五入取整確定“備錄取”考生名單;或當專業招生計劃未完成且已無“備錄取”考生時,該專業錄取工作結束。
第十八條 根據“一檔多投”規則,進入我校“擬錄取”的考生,應在全省統一公布的規定時間,登錄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服務平臺,選擇并確認我校為錄取院校,未確認的即視為自動放棄,所缺計劃將轉從我校“備錄取”考生中按順序號逐次遞補,直至額滿為止;“備錄取”考生按我校所缺名額依次遞補為“擬錄取”對象時,也必須在規定時間登陸服務平臺完成同樣的操作。未在規定時間內登陸服務平臺選定錄取學校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該批次所有擬錄取資格。
第十九條 已被高職提前招生考試錄取的考生,不得參加當年的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
第八章 招生監督
第二十條 學校成立提前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及專門監督機構,根據省考試院總體部署和要求,嚴格執行《學校提前招生錄取監察工作實施細則》,保證本校高職提前招生工作自律有序推進。
第二十一條 學校按陽光招生要求,嚴格執行招生工作“六公開”、“六不準”,不斷完善高職提前招生工作制度,科學設置校考內容,規范招生錄取程序,強化安全考試責任,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監督,公開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省考試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確保高職提前招生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條 依照教育部令第36號第十一條規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2.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3.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4.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第九章 聯系方式
第二十三條 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一)通訊地址:臺州市經濟開發區學院路788號,郵編:318000
(二)咨詢熱線:0576-88656666、88660086、88660087、88656200
(三)監督舉報電話:18758675875
(五)報名和查詢網址:http://zs.tzvtc.edu.cn或http://zzzs.tzvtc.edu.cn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相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五條 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須對有關安排進行適時調整的,另行通知。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