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職業技術學院2020年技能優秀中職畢業生免試錄取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根據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浙江省推進中高職一體化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浙教職成〔2012〕26號)等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二條溫州職業技術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創辦的公辦全日制綜合性高職院校(招生代碼10864)。辦學歷史可追溯至1965年,學校由溫州市人民政府主辦,浙江省教育廳領導管理。現為浙南閩北唯一一所中國特色高水平高職學校、國家示范性高職院校、全國優質高職院校,是浙江省重點高職院校、全國創新創業典型經驗50強高校、全國職業教育先進單位、浙江省文明單位、教育部首批現代學徒制試點單位、浙江省首批四年制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試點院校,榮獲2018年全國高職教學資源、服務貢獻、育人成效3個“50強”。
第三條學院經批準具有高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招生資格,頒發溫州職業技術學院高職學歷證書。
第四條學?,F有茶山總校、瑞安學院、繼續教育學院、溫州設計學院等四個校區,其中茶山總校坐落于風景秀麗的溫州高教園區,瑞安校區坐落于溫州市瑞安江南新區,校園總占地1082畝,擁有教學設備總值1.67億元,圖書館藏書108萬冊,全日制在校生11100余人。
第三章免試保送要求及流程
第五條技能優秀的中職畢業生申請免試保送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浙江省2020年單獨考試招生報名條件,并已辦理高考報名手續。
(二)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對于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學校可以不予錄取”條款的考生,溫州職業技術學院將按“不予錄取”執行。
(三)獲得教育部等國家部委舉辦的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全國數控技能大賽一、二、三等獎的應屆中職畢業生。
(四)已被2020年高職提前招生錄取、或者浙江省單獨考試招生錄取的考生不得申請。
第六條報名方式:
(一)申請與公示。凡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由本人向所在中學申請,并經中學審核公示。具體要求:要在中學校園顯要位置張榜公示名單、所在班級、獲獎項目、擬申報專業【每個考生可申請比賽項目相關專業(若該項目內學校僅有一個專業有招生計劃,則僅可填一個專業),按照志愿先后順序填寫】等關鍵信息,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二)申請材料寄送??忌氂?strong>6月10日前向溫州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處寄送申請材料(通過EMS或順豐快遞郵寄,在截止日期之前寄送到溫州職業技術學院,逾期不再辦理),申請材料清單如下:
1.經中學及當地招生辦(考試院、考試中心)審核并蓋章的《浙江省技能優秀中職畢業生免試升學情況登記表》(一式2份);
2.獲獎證書復印件(加蓋中學公章,A4紙)1份;
3.高考報名證復印件(A4紙)1份;
4.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A4紙)1份;
5.考生高考體檢結論反饋單(加蓋中學公章)1份。
6.考生所在學校公示說明(加蓋中學公章)1份。
備注:申請材料不予退還,請自行備份。
郵寄信息:郵寄地址:溫州市甌海區茶山高教園區溫州職業技術學院正德樓121室;收件人:招生辦;聯系電話:0577-86680020;郵編:325035。
(三)審核評議及錄取工作。溫州職業技術學院對合格的報名材料進行審核評議并報學校招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擬錄取名單,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要求將擬錄取的考生信息及相關材料報送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審核。
(四)考生中職階段所學專業必須為溫州職業技術學院當年單獨考試招生專業中的相關或相近專業。
(五)學校根據學生所獲獎技能競賽項目確定學生錄取專業,原則上學生錄取專業為該競賽相關或相近專業。
第四章招生監督
第七條學校選拔錄取工作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標準、寧缺勿濫。學校紀檢部門對招生錄取全過程進行監督;接受省教育考試院和社會的監督。
第八條考生應本著“誠信”的原則提供真實準確的報名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中存在虛假內容或者隱匿可能對考生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實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當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錄取資格及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資格,并記入考生高考誠信電子檔案;已被錄取進入溫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習的,取消學籍。
第九條中學應當對所出具的推薦材料或者蓋章認可的自薦材料認真核實,對在推薦保送生工作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違反規定推薦的中學,一經發現并核實,溫州職業技術學院將提交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并建議有關部門對其當年所有推薦保送學生進行重新審查。
第五章聯系方式
第十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溫州市茶山高教園區溫州職業技術學院正德樓121室
咨詢電話:0577-86680020、0577-86680085
招生網網址:zs.wzvtc.cn
監督電話: 0577-86680328、0577-86680069
監督郵箱:jjs@wzvtc.cn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由溫州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