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結合嘉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條本章程適用于2021年嘉興學院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六條辦學層次和類型:本科,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七條頒發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嘉興學院。
第八條 辦學地點:梁林校區地處浙江省嘉興市嘉杭路118號,平湖校區地處浙江省平湖市宏建路888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九條學校成立招生就業工作委員會,負責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學校招生政策,并對重大事項作出決策。第十條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紀檢監察室對學校招生工作實施全過程監督。
第四章招生計劃及批次
第十二條學校2021年面向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招生,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對人才培養的需求情況,結合嘉興學院自身的實際,以生源質量為先導,兼顧地區平衡等原則,確定生源計劃的編制。具體招生計劃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十三條學校各專業按照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批次招生。第十四條 學校對按專業大類招生的學生采取“1+3”模式,學生在完成一年的大類基礎課程學習后,根據自身的專業發展目標、興趣特長和相關專業成績等進行專業分流,正式進入確定后的專業學習,具體實施按照相關專業(類)分流的實施方案執行。
第十五條學校“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安排在普通類提前錄取。具體計劃和專業詳見《嘉興學院2021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招生錄取工作嚴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執行“學校負責,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監督”的錄取制度。
第十七條學校根據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當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生源情況,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為100%-105%,具體比例視各省(市、自治區)情況而定。
第十八條學校錄取的新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條考生身體健康要求按教育部等部門聯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其中《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明確“學校可以不予以錄取”、“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的,嘉興學院原則上按不錄取執行。按專業大類招生的考生,專業分流時,不得分流至受限專業。
考生應結合個人高考體檢結果合理填報志愿,錄取中因考生體檢原因造成的退檔由考生本人負責。學校在新生入學后進行體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學校外語公共課為英語。
第二十一條學校英語專業只招英語語種考生,錄取中因語種不符造成的退檔由考生本人負責。
第二十二條學校認同并執行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二十三條錄取方式
1.學校執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對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考生所填報的專業(類)志愿須滿足該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考生選考科目與填報專業不符的,學校均予以退檔處理,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2.對執行專業平行志愿投檔方案的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符合專業(類)報考條件的進檔考生按所投檔專業(類)進行錄取。
3.對執行專業組平行志愿投檔方案的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和執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檔方案的招生省(市、自治區),進檔考生專業安排辦法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專業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參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規則。未對同分考生做排序的,總分相同時,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先后按文化課總分(不含加分)、語文數學總分、語文或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選考科目單科成績高低排序。其他省份按文化課總分高低(不含加分)排序,文化課總分仍相同再按單科成績高低。單科排列順序:理科為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文科為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
對未能滿足所填專業志愿的進檔考生,且服從專業調劑的,將其隨機調錄到錄取未滿計劃的專業,其中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的專業調劑錄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檔的院校專業組內進行。不符合未滿計劃專業報考條件的,原則上予以退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予以退檔。
4.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第十七條學校根據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當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生源情況,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為100%-105%,具體比例視各省(市、自治區)情況而定。
第十八條學校錄取的新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條考生身體健康要求按教育部等部門聯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其中《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明確“學校可以不予以錄取”、“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的,嘉興學院原則上按不錄取執行。按專業大類招生的考生,專業分流時,不得分流至受限專業。
考生應結合個人高考體檢結果合理填報志愿,錄取中因考生體檢原因造成的退檔由考生本人負責。學校在新生入學后進行體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學校外語公共課為英語。
第二十一條學校英語專業只招英語語種考生,錄取中因語種不符造成的退檔由考生本人負責。
第二十二條學校認同并執行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二十三條錄取方式
1.學校執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對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考生所填報的專業(類)志愿須滿足該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考生選考科目與填報專業不符的,學校均予以退檔處理,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2.對執行專業平行志愿投檔方案的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符合專業(類)報考條件的進檔考生按所投檔專業(類)進行錄取。
3.對執行專業組平行志愿投檔方案的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和執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檔方案的招生省(市、自治區),進檔考生專業安排辦法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專業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參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規則。未對同分考生做排序的,總分相同時,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先后按文化課總分(不含加分)、語文數學總分、語文或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選考科目單科成績高低排序。其他省份按文化課總分高低(不含加分)排序,文化課總分仍相同再按單科成績高低。單科排列順序:理科為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文科為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
對未能滿足所填專業志愿的進檔考生,且服從專業調劑的,將其隨機調錄到錄取未滿計劃的專業,其中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的專業調劑錄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檔的院校專業組內進行。不符合未滿計劃專業報考條件的,原則上予以退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予以退檔。
第二十四條學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錄取規則按照《嘉興學院2021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學校藝術類專業認可各省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執行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對專業考試成績合格,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招生省該專業類別所在批次控制線的進檔考生,經當地招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綜合成績計算辦法:平行志愿投檔省份,按照招生省所在批次的綜合成績計算辦法執行;非平行志愿省份,綜合成績=考生文化成績÷高考文化總分×100×50%+考生專業成績÷高考專業總分×100×50%。綜合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參照第二十三條中關于同分排序規則。
第二十六條學校錄取結果將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的有關要求及規定的形式進行公布。考生可登陸學校招生網站查詢。
第六章 入學復查、收費和資助
第二十七條被嘉興學院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學校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予以注冊學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以書面形式并附有相關證明向學校招生部門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凡有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學籍。
第二十八條學校收費嚴格按照浙江省物價部門批文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學校開通經濟困難新生入學報到“綠色通道”,通過國家獎助學金、學校獎助學金、社會獎助學金、學費補助、困難補助、勤工助學、二級學院獎助學金等多種資助方式,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十八條學校收費嚴格按照浙江省物價部門批文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學校開通經濟困難新生入學報到“綠色通道”,通過國家獎助學金、學校獎助學金、社會獎助學金、學費補助、困難補助、勤工助學、二級學院獎助學金等多種資助方式,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七章 附則
學校網址:www.zjxu.edu.cn,招生信息網址:zsb.zjxu.edu.cn
招生咨詢電話:0573-83640000,傳真:0573-83642036
監督舉報電話:0573-83642345,郵箱:jbyts@mail.zjxu.edu.cn
通訊地址:浙江省嘉興市嘉杭路118號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嘉興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章程若有與國家和生源省(市、自治區)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生源省(市、自治區)有關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