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條 為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充分調動和發揮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體現教育公平性原則,根據《四川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及學校有關會議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
(一)勤奮學習,成績優良,所修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0(轉入冷門專業或國家建設重點急需專業可適當降低對平均學分績點的要求),且每學期所修課程學分數平均達到20學分以上者;
(二)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三)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者;
(四)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五)符合國家制定的其他轉專業規定者。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本科三年級及以上的學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國防生;
(三)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
(四)應予退學的學生;
(五)在校期間學習目的不明確、學習態度不端正、學習不認真的學生;
(六)在校期間受過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學生。
第四條 學院轉出和轉入學生的比例根據自身情況不得超過該專業上年度招生人數的10%;部分教學資源缺乏的學院轉入學生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專業上年度招生人數的5%;轉入醫學專業、基地班的學生人數應嚴格限制。
第五條 學生轉專業原則上應在第一或第二學年申請,一學年辦理一次,由學校統一組織安排在每學年春季學期進行。
第六條 轉專業辦理程序和具體操作辦法:
(一)上報計劃。每學年的春季學期第8周前,各學院根據本學院本科人才培養的要求及教學資源條件,提出接收轉專業學生的計劃數,并上報教務處。各學院制定本院轉專業工作實施細則(包括接收學生轉專業的條件、要求、具體考試或考核的內容、辦法和安排等),并向學生公布。另外,同時各學院需負責學生轉專業的咨詢工作。
(二)學生申請。學生要慎重對待轉專業。經認真思考,確需轉專業的學生,于春季學期第9-10周提出轉專業申請。在教務處網頁下載或在所在學院領取《四川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填寫后交所在學院教務辦公室,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學生的學習表現由學院學生工作部門認定,分管學生的副書記簽字,經所在學院教學院長審批同意后,由學生將轉專業申請表交擬轉入學院教務辦公室。
(三)學院考核。擬接收轉專業學生的各學院應當組織對擬轉入本學院的學生考核。在每學年春季學期第11周,組織學生進行必要的考核,如筆試、面試等,并將考核安排報教務處備案,教務處將負責檢查學院轉專業的考核工作。學院根據學生考核結果和本學院轉專業計劃接收人數確定擬轉入學生名單,轉入學院教務老師將擬轉入學生的名單和轉專業申請表送教務處審批。
(四)學校審批。每學年春季學期第12周,學校對學院提交的轉專業學生名單進行審批,教務處公布審批的各院轉專業學生名單。同時由轉入學院教務老師通知學生在第13周前到有關部門辦理學籍異動手續。
(五)接收學院須落實轉入學生的學分制指導教師,并負責對轉入學生進行教學計劃變更與下學期課程修讀等相關工作指導,幫助他們按新的修讀計劃選課。
第七條 轉專業后學生所編入的年級和班級由接收學院根據學生實際情況確定,并報教務處學籍科備案。
第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只能辦理一次轉專業,獲準轉專業的學生原則上不得放棄轉專業資格,也不得再次申請轉專業。
第九條 轉專業學生學費按轉入專業、年級學費標準收取。
第十條 學生轉專業后,必須嚴格執行轉入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補修轉入專業相關課程。
第十一條 轉專業學生原專業的必修課要求不低于轉入專業相同課程的,可以認定已獲得的成績和學分,否則應予以補修;原專業所修的其他課程轉為新專業的選修課學分。課程的轉化認定由學生轉入學院負責。
第十二條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在未獲準轉專業之前,必須參加原專業學習。
第十三條 學院內轉專業的相關規定
院內轉專業及按大類招生的學生分專業的工作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相關條件由學生所在學院制定,轉專業程序參照上述規定執行。轉專業和分專業名單確定后須在每年春季學期第12周前報教務處學籍科備案。
第十四條 吳玉章創新學院、各類創新班、基地班、醫學長學制及國際合作項目等特殊類轉專業工作由學生所在學院及部門組織,其轉專業方案由學生所在學院及部門單獨制定,并報教務處審核、學校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適用于2004年及以后入學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