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農林大學2016年定向培養基層農技人員招生情況簡介
經浙江省農業廳、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準,2016年繼續由我校承擔定向培養基層農技人員工作,為省內部分縣(市、區)定向培養基層農技人員70名,涉及農學、植物保護、動物醫學、園藝、食品質量與安全、農業資源與環境、農林經濟管理7個專業。有關招生事項簡介如下:
一、招生方式
定向培養實行招生與鄉鎮農技推廣機構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并軌進行,按照“先填志愿,后簽協議”的原則,按考生戶籍以縣(市、區)為單位實施定向招生(招聘)。其中農林經濟管理專業安排在省第一批提前錄取,其它6個專業安排在省第二批提前錄取。院校代碼為:0211。
二、招生對象
全省范圍內當年報考普通高校,有意為基層農業事業服務,并與戶籍所在縣(市、區)農業部門簽訂定向就業協議的學生。
三、招生(招聘)程序
各縣(市、區)農業、人力社保部門應在高考成績公布前,按照公開招聘規定和招生計劃,發布定向培養招生(招聘)公告。
符合條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關規定填報志愿。只能選擇在第一院校志愿填報,否則志愿無效。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志愿優先、高考成績從高到低原則,按各縣(市、區)招生計劃1:1.2比例,向我校提供名單。我校將相應名單分發至各縣(市、區)農業局。
各縣(市、區)農業部門根據院校提供的名單組織考生體檢。考生體檢應當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縣級農業部門應當即時告知考生體檢結果,考生如有異議應當即時提出復檢要求,否則視作放棄復檢,復檢應盡快安排且只能進行一次,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對體檢合格考生,按志愿優先、高考成績從高到低原則,根據招生計劃數確定定向培養考生,并在本縣(市、區)范圍公示3天。公示無異議并經征得當地人力社保部門同意后,按招生計劃的1:1比例與合格考生簽訂定向培養就業協議,并將簽訂協議考生名單報我校。
我校在相應批次招生工作開始前,將各縣(市、區)報送的已簽訂協議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按名單投檔,由我校按有關規定錄取。未列入各縣(市、區)合格考生名單或者簽訂協議前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最終錄取的定向培養生名單,由我校抄送當地農業、人力社保部門備案。
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在定向培養招生(招聘)公告中,明確招生(招聘)程序、組織機構、定向就業協議簽訂等具體事宜。
四、學習費用
經學校正式錄取并已簽訂定向就業協議的農學、植物保護、園藝、動物醫學等4個專業的本省戶籍學生,根據浙江省有關政策規定免交學費,所需經費由省財政負擔。食品質量與安全、農業資源與環境、農林經濟管理等3個專業學生學費自理。定向培養生可享受與在校學生同等的獎、助、貸學金政策。
五、就業與待遇
定向培養生按期畢業后,應當回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鄉鎮農技推廣機構工作。具體工作單位采取競爭擇優辦法,由農業部門商鄉鎮農技推廣機構主管部門、人力社保部門確定,由鄉鎮農技推廣機構與定向培養生簽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合同期限為5年。合同期滿,要嚴格實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續簽聘用合同。定向培養生在鄉鎮從事農技推廣工作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具體按各地簽訂的協議執行。
(以上政策若有變動,以相關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