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樂學院2017年省外招生專業考試筆試科目考場規則
一、考生憑《身份證》、專業考試《準考證》和《報考證》于開考前三十分鐘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將《身份證》、專業考試《準考證》和《報考證》放在考桌右上角的座位號旁,交監考員檢查。同時,考生須在筆試科目《簽到表》上簽名。除2B鉛筆、鋼筆、墨水、橡皮擦等考試必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如書包、文具盒、各種“墊板”、任何書籍、報紙、紙張等〕,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手表等計時器不得帶入考場。開考和終考時間以考點統一信號為準。
二、筆試科目開考十五分鐘后,室外考生不得進入考場考試。考生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視唱練耳及樂理 ”科目的筆試全部考試結束后考生才能交卷離開考場】。考生耽誤的時間,不得要求延長。
三、考生在得到試卷(含答題卷、答題卡,下同)后,首先核對試卷是否是當堂考試科目,清點試卷的張數、頁碼,檢查試卷有無字跡不清或試卷有無破損等異常情況。無誤后,將自己的姓名、考號、科目等準確、工整地填寫在試卷(卡)規定的欄內,不得在試卷規定的欄外(包括答題過程中)填寫自己的名字、考號或作記號。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作答。
四、答題卷(答題卡)上文字部分考生只能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書寫(答題卡的填涂部分使用2B鉛筆),字跡要清楚,答案必須寫(涂)在試卷規定的地方[視唱練耳及樂理科目的“練耳及樂理”考試考生直接將答案填涂在答題卡上,答在試卷或草稿紙上無效,其責任自負]。考生在試卷(卡)上嚴禁使用涂改液。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題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五、考生對試題有疑難時,不得向監考員詢問,但在不涉及試題內容,如遇試題字跡模糊、試卷分發錯誤或有異常情況等,可舉手,待監考員走近后詢問;考試過程中,原則上不得上廁所,若確需上廁所,應舉手示意,經監考員同意,由場外工作人員陪同前往并返回考場(聽力考試期間不得上廁所);生病不能堅持考試,應舉手示意,經監考員同意,由場外工作人員陪同到考點臨時醫務室,經簡易治療能堅持本堂考試的,場外工作人員再陪同回考場繼續參加考試;不能堅持考試的,不再返回考場。考生耽誤的考試時間一律不補。未經監考員同意而擅自離開考場者不得再返回考場繼續參加考試。
六、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不準喧嘩,不準吸煙,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
七、考試終了信號一響,考生應立即停筆,將答題卷(卡)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監考員收卷,經監考員逐一檢查后才能退出考場。不準將試卷、答題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否則將作違紀處理。交卷后,不準在考場周圍逗留、談論或高聲喧嘩。
八、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在專業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文化及專業各科成績,同時給予1至3年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對擾亂考試秩序,威脅考點工作人員人身安全者,由公安機關以破壞社會治安論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從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84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