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入學資格復查_新鄉醫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六章 入學資格復查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依據有關規定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騙取高考加分資格、錄取資格或冒名頂替入學的考生,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新生進行復檢,如復檢結果不符合錄取專業規定,可轉至《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允許就讀的專業學習,如所有專業均不允許就讀,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被我校錄取的專升本新生,必須通過前置學歷審核,如因結業、肄業等原因未能如期獲得原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未進行學歷信息電子注冊者,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