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大學本科學生轉換專業管理辦法(新)
長安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
(試 行)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科生轉專業工作的規范化管理,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長安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相關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確保各專業的良性發展和教學秩序的穩定,學校對轉專業的年級和學生人數實行宏觀控制,原則上只允許一年級結束時轉一次專業。
第三條 不同門類的學生不能跨類別轉專業,學制不同的專業不能互轉;上年度沒有招生的專業不得接收學生轉入。
第四條 藝術類學生不能轉專業。
第五條 國防生轉專業,按教育部及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轉專業的所有工作必須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所有相關的管理人員、教師、學生都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與程序。
二、轉專業資格及要求
第七條 凡提出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在讀一年級統招本科生。思想品質優良,積極參與集體活動,團結同學,無違紀行為;
2、對申請轉入專業有一定的特長和志向;身體健康、體檢無專業受限情況;
3、學習成績優秀,已取得所開課程的全部必修課學分,第一學年課程考試每學期平均成績在80(含80)分以上,單科成績不低于70分,且第一學年必修課考試成績在年級同專業排名前18%,按以下規定執行;
(1)成績在年級同專業排名前8%,可在全校(或學院)同門類申請轉專業。
(2)成績排名位于年級同專業前18%,可申請在學院內轉專業。
第八條 當年高考未滿足本人任何志愿的學生,可申請在學院內轉專業。按第一學年本專業平均成績排序確定(外語學院、政治學院、文傳學院可以互相調整)。
第九條 對于高分專業申請轉入低分專業的學生(以當年陜西省各專業招生錄取分數為依據)可在本學院內轉專業,具體名單按申請學生第一學年本專業平均成績排序確定(外語學院、政治學院、文傳學院可以互相調整)。
第十條 轉專業人數不得超過接收專業當年人數的10%。
第十一條 如果申請轉入某專業的學生人數超過該專業已有人數的10%,則同時根據申請轉入該專業的學生的高考成績與生源地當年錄取線的差值排名確定。
第十二條 轉出學生人數不能超出本專業班級人數的25%。就業率低的專業可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 對申請轉入專業的課程安排、獎學金、就業等情況有明確認識,并完全接受。
第十四條 因公傷事故或患某種疾病、生理缺陷需轉專業者,必須由校醫院指定的省級醫院檢查,證明其不能在原專業繼續學習,可以提出轉專業申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1、新生入學和一年級非規定時間;
2、有補考者;
3、本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者;
4、在校期間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者;
5、定向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保送生等特類招生學生;
6、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
7、已辦理轉專業手續的學生不能再次申請轉專業。
三、轉專業程序
第十六條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的優秀學生可在第二學期結束,第三學期開學初申請轉專業。教務處根據辦學條件公布各專業可接受轉入學生人數。學校受理時間為第三學期開學第一周,第三周公示轉專業學生名單。
第十七條 凡需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學院(部)提出書面申請(過期不予受理),并填寫《長安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2),同時提供高考錄檢表復印件。
第十八條 各學院根據各專業學生情況,進行學生文化課成績排名等方面的初審,經所在學院院長審批,報教務處。
第十九條 接收學院(部)要認真組織好申請轉專業學生的復核工作,提出能否接收的意見,并報教務處。
第二十條 教務處在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1),根據各學院(部)轉專業學生考核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并報請主管校領導審批。合格名單在校園網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經學校同意轉專業的學生,由教務處通知學生所在學院(部)和接收學院(部),學生憑轉專業通知書(見附件3)辦理相關手續。
四、學分記載與學籍管理
第二十二條 轉專業后已取得的學分按下列規定計算:
1、與轉入專業同檔或高一檔的必修課程學分仍然有效,低于轉入專業的必修課學分的課程必須重修;
2、其它與轉入專業教學計劃無關的課程,可計算為選修課學分;
3、學校批準且公示合格的轉專業學生在第三學期開學后第四周辦理學籍異動手續。
五、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2:長安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
附件3:長安大學本科生轉專業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