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大學拔尖創新人才培養工科試驗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安大學“雙一流”建設,促進特色優勢學科和專業持續發展,培養厚基礎、寬口徑,具有突出創新能力的高素質人才,學校自2016年啟動拔尖創新人才培養工科試驗班(以下簡稱“試驗班”)人才培養專項計劃。為規范試驗班管理,確保培養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試驗班按照專項計劃進行招生、培養和管理。前兩年實行通識培養,后兩年實行專業培養。教務處會同理學院負責一、二年級培養方案的制定,三、四年級學生實行個性化培養,由學生選定專業的相關學院、本科導師及學生共同制定培養方案。
第三條 教務處負責全面指導試驗班項目,理學院負責一、二年級學生學籍管理,學工部負責學生日常管理;專業分流后,學生的教務管理和日常管理轉入相關專業學院。
第二章 培養目標
第四條 通過加強基礎、注重實踐、創新培養的手段,培養基礎扎實、綜合素質高,在公路交通、國土資源、城鄉建設領域具備較強的創新和實踐能力、具有國際視野的拔尖創新人才。
第五條 通識教育階段加強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的通識培養;專業教育階段按照學生所選專業方向制定個性化培養方案,實施導師制個性化培養。畢業時學生應具備一定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組織管理能力。
第六條 試驗班學生應具有良好的行為習慣、健康的心理素質、扎實的數理基礎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有較強的英語聽、說、讀、寫能力,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第三章 招生與錄取
第七條 試驗班年度招生計劃由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確定。每年招生計劃人數一般控制在120-180人。
第八條 試驗班學生在本科提前批次招生,學校根據當年招生計劃擇優錄取。
第四章 培養模式
第九條 試驗班學生前兩年實行不分專業的大類通識培養,以加強基礎知識和能力。第四學期末進行專業分流,學生可根據興趣和志愿在全校理工科專業范圍內自主選擇專業。自第五學期開始,實行導師制的個性化專業培養。
第十條 試驗班學生第四學期中期按照個人興趣和志愿,采取雙向選擇方式確定本科導師。每名本科導師指導試驗班學生不多于3人。本科導師對學生進行專業學業指導,學生需參與指導教師的科研項目。導師的工作量參照低年級碩士研究生導師工作量計算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確定本科導師后,本科導師主導,與學生共同制定后兩年個性化培養方案。該培養方案應由導師所屬系所集中討論,修改完善后由系所主任審核,并經主管院長簽字后報教務處審定及備案。
第十二條 試驗班學生自第五學期開始,按照培養方案確定的課程進行選課和修讀。相關學院負責專業理論教學、實習和實踐教學。當所選課程人數超過20人時(含20人),可單獨編班授課。否則學生根據選課內容采用插班方式學習。
第五章 專項政策
第十三條 試驗班學生注重早期科研訓練,重視學生的人文素質、心理素質、團隊精神等方面培養,加強與研究生教育體系的銜接。畢業前仍為試驗班學生身份者,可以獲得免試攻讀研究生資格(含長安大學直博生和公派出國留學)。直博生按照學校相關規定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 獲得免試攻讀研究生資格的學生,按照教育部當年有關文件的“專項計劃”要求執行,所占指標為當年全校總推免研究生指標。選報長安大學相關學科專業的研究生,按照長安大學研究生相應的培養方案執行。
第十五條 本科階段獎學金政策按照學校獎學金評定辦法執行;以免試攻讀研究生資格進入長安大學研究生階段學習者,第一年直接獲得一等獎學金。
第十六條 試驗班學生在本科學習期間要求參加不少于一項科技創新項目(大學生學科競賽、創新性實驗計劃、挑戰杯等),畢業前需通過國家英語六級水平測試。否則,自動失去試驗班學生身份。
第十七條 試驗班學生在一、二年級出現第二十一條所列情況之一者,可提前進行專業分流并進入相關專業學院普通班學習,提前進行專業分流的學生則失去試驗班學生身份;三、四年級試驗班學生出現第二十一條所列情況之一者,亦自動失去試驗班學生身份。
第六章 學籍管理
第十八條 試驗班學生入學后在第一、二學年單獨編班,單獨授課。學籍實行動態管理機制。從第一學年起,每學年末進行學籍審核,審核未通過者自動失去試驗班學生身份,不再享受試驗班專項政策待遇。
第十九條 試驗班學生提前專業分流時,按照高考時的錄取成績不低于擬轉入專業(類)高考時的錄取成績為原則,自主選擇專業。學生填寫“工科試驗班提前分流申請表”一式二份,接收學院蓋章后,分別留接收學院和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條 試驗班學生可在本科畢業時,按照普通本科生畢業相關要求申請本科畢業證和學士學位。
第二十一條 試驗班學生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需提前進行專業分流(一、二年級)并失去試驗班身份待遇。
(1)每學期所修的全部必修課程(含由本人選定的各種專業限定選修課程)中出現不及格者;
(2)累計所修的全部必修課程(含由本人選定的各種專業限定選修課程)中,有五門以上(含五門)課程成績為70分以下者;
(3)因各種原因受校規校紀處分者;
(4)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在試驗班繼續學習者;
(5)其他原因自愿申請退出者(含一二年級出國留學者)。
第二十二條 試驗班學生在獲得碩士研究生推免資格后,但因畢業前失去試驗班學生身份者,取消其推免資格。
第二十三條 試驗班學生原則上不允許辦理緩考。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條 試驗班學生實習、實驗和實踐經費按照性質和實施時間劃撥相關學院列支。學生參加相關競賽或其他項目獲獎及榮譽,按照學生當時所在學籍歸屬相關學院。
第二十五條 本科導師教學工作量由教務處認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之日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