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理工大學籍管理規定(轉專業與轉學)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不得轉學、轉專業。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提出申請: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醫院診斷證明,按健康標準不適于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院校的其他專業學習者;
(三)學校或學生本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五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我校轉入重點院校者;
(三)由專科轉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者;
(五)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者;
(六)應予以退學者;
(七)無正當理由者。
第五十一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在本校轉專業,屬同一學院的,經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審核經主管校長審批;跨學院的,由轉出學院征得轉入學院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核經主管校長審批;
(二)在本省內申請轉出者,須經學院同意,教務處報主管校長批準,由教務處與轉入院校聯系,經轉入院校審核同意并報省教育廳審批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三)跨省申請轉出者,須經學院同意,教務處報主管校長批準,由教務處與轉入院校聯系,經轉入院校審核同意后,由教務處報省教育廳和轉入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四)申請轉入我校者,須由轉出院校來函聯系,經有關學院同意,教務處報主管校長批準,由學校發函通知轉出院校,待轉出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和省教育廳審批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五)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一般應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