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學共青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修訂)(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入學后,一般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院批準,可轉專業:
(一)學生入學后發現有不能在本專業學習的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的醫院診斷證明屬實者;
(二)學生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二十六條 學生轉專業具體手續辦法:
(一)本人向所在系提出書面申請;
(二)所在系審批后,報教務處審批及備案;
第二十七條 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有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的;
(三)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四)招生時確定為方向、委托培養的;
(五)應予以退學或開除學籍的;
(六)二次轉學的;
(七)其它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九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