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科技職業學院2016年高等職業教育綜合評價招生章程
西安高新科技職業學院
2016年高等職業教育綜合評價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招生考試制度改革意見,確保學院綜合評價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和陜西省有關規定,結合學院辦學及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院綜合評價招生工作,嚴格實施陽光工程,全面公開招生信息,接受上級及學院紀檢部門和廣大考生的全程監督,保障綜合評價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規范有序進行。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三條 基本情況
學院全稱:西安高新科技職業學院
國標代碼:13122
在陜招生代碼:8103
辦學地點:
長安校區: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大學城子午大道南段36#。
太平校區: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草堂基地太平峪。
西咸校區:國家級西咸新區
辦學類型:民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辦學層次:高職(專科)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西安高新科技職業學院
證書種類: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高校專科畢業證書
學校網址: http://www.xhtu.com.cn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院成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招生工作,是綜合評價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由招生就業辦、教務處等部門組成,負責進行計劃編制,綜合評價辦法制定及考生職業能力測試等。
第五條 綜合評價招生僅在陜西省內開展,招生計劃以陜西省招辦公布為準。
第四章 入學申請綜合評價考核原則
第六條 申請參加高職綜合評價招生的考生必須已參加2016年陜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或陜西省普通高等職業教育單獨招生考試報名,并參加各市、縣(區)組織的普通高校招生體檢。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考生必須于2016年3月1日8∶00至5日17∶00,依據本人意愿登錄省招辦高職分類考試招生網上管理平臺(網址:www.sneac.edu.cn),向學院提出入學申請。
第八條 考生于2016年3月12日、13日,3月25日,26日前往學院長安校區領取準考證,并參加學院職業適應性測試。
第九條 對普通高中學生入學申請者考核科目為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高中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和學院組織的職業適應性測試;對“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學力人員入學申請者考核科目為學院組織的文化基礎和職業技能測試。
第十條 職業技能測試分筆試和面試,筆試占30%,面試占70%。主要從考生品質與學習態度,志向與興趣愛好,文體藝術口才等特長、獨立性和實踐性及組織能力等諸方面對職業技能進行綜合測試。
第十一條 學院于2016年4月5日前,將預錄取考生信息報送省招辦,并在學院招生信息網上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預錄取學生于2016年4月6日至16日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到學院注冊報到,逾期視為自動放棄學院錄取資格。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綜合評價總分為300分。
對普通高中學生入學申請者,成績組成為高中學業水平各科目考試成績合計折算后滿分為100分,高中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折算后滿分為100分,職業適應性測試結果由學院評判滿分為100分,合計300分。
對“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學力人員入學申請者,成績組成為學院組織的文化基礎考核150分,職業技能測試150分,合計300分。
對沒有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的普通高中學生,按照高中同等學力人員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學業水平測試成績為七門學業水平測試成績的總和。A為100分;B為96分;C為93分;D為90分。
第十五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參考《普通高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對于高考體檢結果或學校體檢復查結果不符合前述規定或要求的考生,學校可取消其被預錄取或錄取資格,也可按照規定調整其被預錄取或錄取的專業。
第十六條 學院對入學申請者按綜合評價總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辦法進行錄取。
第六章 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學院嚴格按照陜西省教育廳、物價局有關文件精神確定收費標準。
第七章 獎助學金及困難學生資助措施
第十八條 學院具有完善的獎助體系,實行“獎學金、助學金、生源地助學貸款、困難補助、減免學費”等資助措施,在注冊報到時開通“綠色通道”,保證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入學。獎學金(學院各類獎學金覆蓋率超過40%)。
國家獎學金:8000元/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年;國家助學金:2500元—3500元/年。各類校設獎助學金500—5000元/年。
第十九條 勤工助學:學院為貧困生提供助學崗位并根據表現發放報酬200元—500元/月。
志強助學:入學時助學企業為志強助學學生墊付學費5000元,學生利用假期前往助學企業課程實習代償學費。
第二十條 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考生可申請每年不超過8000元的生源地助學貸款。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入學資格復查,資格審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學院招生委員會制定,上報省教育廳審核通過,經省招辦公布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國家教育部及陜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關政策規定為準,由學院招生就業辦負責解釋。
西安高新科技職業學院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