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招生監督與違規處理_寧波職業技術學院2021年高職提前招生章程
第七章 招生監督與違規處理
第十六條學校成立高職提前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制定招生政策,討論決定重大招生事宜。根據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要求,實行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監督、學校負責的體制,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學校高職提前招生監督工作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按照學校相關管理規定實施監督,最后考試成績在第一時間由教務處(招生辦公室)、紀檢監察處各備案一份。主動接受省教育考試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八條考生應本著誠信原則報考寧波職業技術學院,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照片等等各項報名內容均應真實有效、清晰無誤。如有虛報、隱瞞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及其它欺詐手段,將按教育部令第36號規定處理。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6號(節選):“第十一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2)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3)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4)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九條受限考生(含科類、身體健康要求、學考等第等各類限制)未正確報考的責任由考生自負,主觀故意、情節嚴重的以作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