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招生監督_浙江農業商貿職業學院2021年高職提前招生章程
第七章 招生監督
第二十六條高職提前招生工作中,學校有關部門是落實本部門工作監督責任的第一責任人,紀檢監察室負責對相關部門實行再監督,并主動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綜合素質測評的考評專家、考生及考場以抽簽形式隨機匹配,全程錄像或錄音,保留記錄備查。
第二十七條考生個人應本著誠信原則向學院申請報考,如有以虛報、隱瞞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以及其他手段取得提前招生報考資格的,學院將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報名資格;已被浙江農業商貿職業學院錄取或取得學籍者,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二十八條對考生弄虛作假行為按教育部令第36號第十一條條款規定處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二)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三)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第二十九條其他違規行為的處理遵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