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附則_浙江藝術職業學院2021年高職提前招生章程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十七條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相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十八條 來校參加現場考試的考生須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相關信息申報。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須對有關考試安排進行適時調整的,以學校招生網公布信息為準。
電話:0571-87150116、87150181、8715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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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310053
第十九條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