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學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第五章 錄取)
第五章 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不錄取無志愿考生。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1:1.05以內,生源好的省份可適當擴大比例。其它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調檔比例一般原則為1:1.2以內;具體情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在投檔前根據生源情況與學校商榷后確定。提前批公安學類專業由于有身體條件及性別限制,調檔比例控制在1:1.5以內。
第十七條 偵查學、治安學、經濟犯罪偵查專業于本科提前批次錄取,執行普通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中外合作辦學法學專業及其余普通本科專業在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應用技術本科于本科第二批次錄取。具體錄取批次原則上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為準。
第十八條 考生必須符合《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的規定。同時,針對部分專業的特殊性,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本科提前批次錄取的公安學類專業考生,我校不單獨組織面試和體能測試,但考生原則上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校學生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法規教育司關于印發〈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提前錄取專業招生辦法〉的通知》(教學司〔2003〕16號)中有關政治及身體條件的規定。
第十九條 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我校本科提前批次的公安學類專業女生錄取比例控制在15%以內。
第二十條 學校執行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加、降分政策。
第二十一條 錄取時相關科目要求:本科第一批次所有專業原則上要求外語、語文單科成績均及格;我校英語專業、中外合作辦學法學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其中中外合作辦學法學專業英語單科成績原則上要求不低于100分(滿分150分),其余專業不限制外語語種,但學生入校后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非英語語種考生請慎重填報;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專業原則上要求數學單科成績及格。
第二十二條 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采取分數優先,同時參考相關科目成績及特長的方式進行。即按投檔成績高低根據考生專業志愿逐個予以安排,如其第一專業志愿未滿額,則將其安排在該專業,如已滿額,則看其下一志愿,直至處理完該考生的所有專業志愿,再視其是否服從調劑進行處理。中外合作辦學法學專業只錄取有專業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一)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稱號;
(二)國家二級以上運動員(特別是田徑、排球項目);
(三)獲得全國(高中)奧林匹克競賽(單科)二等獎以上;
(四)參加北大、清華藝術冬令營獲二級證書以上的藝術特長生。
第二十四條 對高考錄取有特殊規定的省份,除執行以上條款規定外,其錄取原則做如下說明:
(一)江蘇省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要求為:選測科目最低成績要求為B+B+,進檔考生采取先分數后等級的排序辦法。
(二)內蒙古自治區采用“分數優先”錄取規則,即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不計專業級差。
(三)在實行順序志愿投檔的青海省,學校錄取采取志愿清的方式,即對第一志愿報考我校且經青海省招生考試機構批準投檔的考生,我校優先錄取;在第一志愿錄取未滿的前提下,不拒絕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嚴格按青海省投檔原則及我校錄取原則錄取。
第二十五條 被錄取到工商管理類、經濟學類、新聞傳播學類專業的考生,進校后按學校各專業大類分流方案規定進行專業分流。
第二十六條 錄取到法學專業的考生,隨機分配至民商法學院、經濟法學院、法學院、行政法學院、國際法學院五個學院學習,適用學校同一培養方案。
第二十七條 按照教育部和重慶市有關文件要求,我校制訂了面向全國開展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高校專項計劃招生及面向重慶市開展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的招生簡章,詳情可在我校本科招生網查詢。
第二十八條 錄取結束后,我校將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園網上公布錄取結果,考生可登錄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網查詢。
第二十九條 在學校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正式錄取審批名冊后,凡被我校錄取的考生,由學校寄發通知書給考生本人。對規定期限內沒有報到又未向學校提出延期報到書面申請的學生,學校將視其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由此帶來的一切后果由學生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