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錄取原則_西安航空學院2017年綜合評價招生章程
第六章錄取原則
第十六條綜合評價總分為300分。
普通高中學生:高中學業水平各科目考試成績滿分100分,高中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滿分100分,職業適應性測試結果滿分100分;“三校生”:文化基礎測試滿分150分,職業技能測試滿分150分。
第十七條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賦分方法:報考我校理工類專業的考生,選擇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中思想政治、物理、化學、生物、通用技術等5個科目成績;報考我校文史類專業的考生,選擇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中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生物、通用技術等5個科目成績。
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成績中A、B、C、D等級,依次賦予20分、15分、12分、0分。
第十八條高中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賦分方法:高中綜合素質評價6個評價維度中A、B、C、D等級,依次賦予16分、12分、8分、0分。
第十九條參加我校職業適應性測試的普通高中畢業生成績低于30分者、參加職業技能測試的“三校生”成績低于50分者,不予錄取。
第二十條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為基本原則。對于高考體檢結果或學校體檢復查不符合前述規定或要求的考生,學校可取消其被預錄取或錄取資格,也可按照規定調整其被預錄取或錄取的專業。
第二十一條學校對入學申請者按綜合評價總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辦法進行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