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注意事項_寧波職業技術學院2017年高職提前招生章程
第八章 注意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校招生網為學校發布提前招生事宜的官方網站,一切信息以官方網站發布為準,因考生自身原因未能及時了解學校發布信息的后果由考生自負。
考生承諾書采用在學校提前招生網上閱讀并認可的形式,凡報名的考生均視作已閱讀并承諾遵守各項約定。
學校采用電子資料報名,所有考前流程均在學校提前招生網上操作,紙質材料不再郵寄。
第二十八條 學校直接從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獲取考生的(包含且不僅包含身份證號、姓名、專業志愿、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技能考試成績等)各類信息。若考生該類信息與上級主管部門提供不一致或有異議的,應在考生信息確認期,向所屬主管單位(如考生所屬地區教育局高招辦)提交修正申請,但學校僅在報名期限內根據上級主管單位的結論修正。
報名截止日期之后各類信息(包含且不僅包含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技能考試成績等)變化的,以報名截止日期之前上級主管部門提供的信息為準。
考生填報的所有信息均有可能作為提前招生考試信息發布以及錄取通知書郵寄等事項的重要依據,請考生確保準確、暢通。
第二十九條 受限考生(含科類、身體健康要求、學考等第等各類限制)未正確報考的責任由考生自負,主觀故意、情節嚴重的以作弊處理。
第三十條 完成全部報名程序且完成繳費的考生方可安排測試,否則視為未報名,考前登錄學校提前招生網站打印準考證打印。
第三十一條 公示期內考生憑身份證號及報名時設置的密碼查看本人各環節成績。在成績公示期間如有異議須在提前招生網上提交申請且須電話申請和紙質申請傳真學校招生就業辦。公示期滿,公示的成績為最終有效成績。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復查。身體健康要求參照浙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辦理。凡考生體檢符合“學校可以不予錄取”條款的,學校將按“不予錄取”執行。
第三十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6號(節選):
“第十一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2)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3)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4)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