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組織機構_廈門大學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廈門大學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分管紀檢、招生考試、教務和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組長,成員由以上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制定招生政策,研究決定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條 廈門大學在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基礎上,吸納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校友代表,成立了廈門大學招生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在決策咨詢、民主監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七條 招生辦公室作為廈門大學招生的常設機構,在廈門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規定,具體負責廈門大學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 廈門大學監察部門負責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監督(電話:0592-2180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