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外國語大學本科招生章程(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依據教育部當年頒布的《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各省、市、自治區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十一條 學校高招遠程網上錄取有本科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錄取兩種形式。
提前批次招生按綜合評價辦法錄取,考生需參加學校組織的外國語言文化能力測試,具體招生簡章學校將另行制定和發布。
第一批次招生由考生參加高考,填報高考志愿表的相應批次志愿,學校依據考生的高考分數在各省、市、自治區進行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在各省、市、自治區當年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不超過當年招生計劃數的120%。
對于實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提檔比例一般不超過當年計劃數的105%。
第十三條 對享受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全國性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檔,投檔后以考生的實考分進行排隊順序錄取。實際高考總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沒有享受政策性加分的,依次錄取外語、語文、數學和外語口試成績高的考生。
第十四條 學校在錄取時,根據各省、市、自治區考生填報志愿的情況按實際考分排隊,由高到低按專業志愿依次錄取。如所填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服從專業調劑者,將根據分數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 學校在第一志愿錄取不滿時,順序錄取參考志愿和征集志愿考生。
第十六條 學校在專業錄取時不設定專業志愿級差。
第十七條 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及我校按要求制訂的補充規定執行。
根據學校學科專業特點,凡有口吃、嘶啞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礙發音的、有聽力障礙者不宜就讀。
第十八條 學校招生的外語專業中,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其他外語專業可招收任何外語語種考生,但入校后二外均為英語。
學校非外語專業的公共外語為英語,同時部分專業課為英語授課,所有學生應按我校課程設置規定學習。
第十九條 依據學校學科專業特點,除考生所在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不組織高考外語口試的省份外,所有報考我校的考生必須參加且成績合格。外語口試的組織及口試內容和成績由考生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我校不再單獨組織外語口試和專業面試。
第二十條 學校對江蘇省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A、B,即文科要求歷史為A,其他為B,理科要求物理為A,其他為B,考生進檔后按分數從高到低錄取。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內蒙古自治區考生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排隊錄取”的規則進行錄取。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上海考生要求以原始成績投檔。
第二十三條 對于報考學校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中外合作項目)的考生,由于該專業全英文授課課程較多,高考外語成績必須達到卷面滿分值的85%。
第二十四條 學校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綜合評價和高校專項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和學校公布的當年招生簡章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