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評委組成及職責(中國音樂學院本科招生考試若干規定(2017年))
第三部分 評委組成及職責
一、招生考試各專業評委為本專業教師,原則上為講師以上(含)職稱。評委名單由各系提交,經學院本科招生常委會審議通過,在考試前聘任。各專業校外評委所占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四分之一。校外評委各事項均按學校校內評委相關規 定執行。
二、各專業的評委應嚴格依據學院的有關招生規定,在招生考試中嚴格履行評委職責,遵守考試紀律和要求,正確判斷,公正評分,盡職盡責完成評委工作。在 擔任評委期間,如出現違紀違規,將追究其相應責任。
三、各專業評委小組的組長是專業考試和紀律檢查的第一責任人(一崗雙責),全 面負責專業考試和紀律檢查事宜,尤其是在考場上發生違紀違規行為時,組長必須立即予以制止和更正(對于分考場,組長不在場的情況,組長必須指定各分考 場的負責人,各負責人的職責同組長)。
四、同一考試科目分考場進行考試時,評委應采取現場隨機方式組合產生(只在 該試第一場考試前進行)。
五、評委如與考生之間有親屬關系、指導關系及其他利害關系的,須在考前主動報告并申請回避,瞞報者一經發現將取消評委資格,所評考生成績無效,并按有 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評委申請回避或在評分表上明確標明“回避”,則該評委對該考生的評判,不納入計算。
七、音樂科技系綜合素質面試,音樂學系一試,作曲系二試,指揮系一試,音教 系一、二試,鋼琴系一、二試,聲歌系二、三試由所有經聘任參加考試的評委參 與評分。在相應專業考試完成后,由本科招生常務委員會組織相關系、紀檢監察 辦公室、招生辦公室等部門有關人員隨機抽取各系 2/3 的評委(按教授、副教授、 講師分類)成績納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