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合格標準(中國音樂學院本科招生考試若干規定(2017年))
第四部分 合格標準
一、音樂學理論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考生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 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3 倍。
2、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按專業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 放專業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
二、音樂聲學/樂器學/錄音與擴聲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考生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3 倍。 2、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按專業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放專業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
三、電子音樂創作與制作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考生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3 倍。 2、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按專業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放專業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
四、音樂教育招考方向(各考場) 1、一試結束后,考生分考場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超過各考場招生計劃名額的 3 倍。 2、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分考場按專業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放專業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各考場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
五、藝術管理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考生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3 倍。 2、考生按專業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放專業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
六、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一試各科成績在60 分以上(含)的考生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3 倍。
2、二試成績在 60 分以上(含)且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按專業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放專業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
七、演唱(民族唱法)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考生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3.5 倍。
2、二試結束后,考生按二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三試的考生數原則上 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2.5 倍。
3、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按專業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放專業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1.5 倍。
八、演唱(美聲唱法)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考生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3.5 倍。
2、二試結束后,考生按二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三試的考生數原則上 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2.5 倍。
3、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按專業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 放專業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1.5 倍。
九、中國樂器演奏招考方向(各樂器) 1、一試結束后,考生分樂器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超過各樂器招生計劃名額的 3 倍。
2、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分樂器按專業總成績由高到低排 序;發放專業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各樂器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
十、鋼琴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考生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3 倍。
2、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按專業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 放專業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
十一、電子管風琴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考生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3 倍。
2、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按專業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 放專業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
十二、管弦樂器演奏招考方向(各樂器)
1、一試結束后,一試成績在83 分以上(含)的考生分樂器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超過各樂器招生計劃名額的 2.5 倍。
2、二試成績在 87 分以上(含)且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 分樂器按專業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放專業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各樂器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
十三、指揮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一試成績在85 分以上(含)的考生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3 倍。 2、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按專業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放專業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