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入學復查、學費、獎勵和資助(浙江工商大學2017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
第九章 入學復查、學費、獎勵和資助
第二十九條 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我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視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條 學校嚴格執行浙江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統一規定的收費標準。具體實施按學校學分制收費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學校現有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優秀學生綜合獎學金、能力突出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和各類專項獎學金。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資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