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合格標準(中國音樂學院2018年本科招生考試若干規(guī)定)
第四部分 合格標準
一、音樂學理論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考生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
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3 倍。 2.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按專業(yè)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fā)放
專業(yè)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
二、音樂聲學/樂器學/錄音與擴聲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考生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
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3 倍。 2.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按專業(yè)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fā)放
專業(yè)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
三、電子音樂創(chuàng)作與技術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考生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
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3 倍。 2.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按專業(yè)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fā)放
專業(yè)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
四、音樂教育-聲樂特長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考生分別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
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3 倍。 2.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按專業(yè)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fā)放
專業(yè)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
五、音樂教育-鋼琴特長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考生分別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
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3 倍。 2.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按專業(yè)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fā)放
專業(yè)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
六、音樂管理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考生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
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3 倍。 2.考生按專業(yè)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fā)放專業(yè)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
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
七、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專業(yè)
1.一試結束后,一試各科成績在 60分以上(含)的考生按一試成績由高到
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超過該專業(yè)招生計劃名額的 3 倍。
2.二試成績在 60分以上(含)且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按 專業(yè)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fā)放專業(yè)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專業(yè)招生計劃 名額的 2 倍。
八、演唱-民族唱法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考生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
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3.5 倍。 2.二試結束后,考生按二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三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
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2.5 倍。 3.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按專業(yè)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fā)放
專業(yè)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1.5 倍。
九、演唱-美聲唱法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考生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
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3.5 倍。 2.二試結束后,考生按二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三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
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2.5 倍。 3.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按專業(yè)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fā)放
專業(yè)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1.5 倍。
十、中國樂器演奏(各樂器)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考生分樂器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
則上不超過各樂器招生計劃名額的 3 倍。 2.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分樂器按專業(yè)總成績由高到低排
序;發(fā)放專業(yè)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各樂器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
十一、鋼琴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考生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
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3 倍。 2.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按專業(yè)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fā)放
專業(yè)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
十二、電子管風琴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考生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
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3 倍。 2.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按專業(yè)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fā)放
專業(yè)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
十三、管弦樂器演奏(各樂器)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一試成績在 83分以上(含)的考生分樂器按一試成績由高
到低排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超過各樂器招生計劃名額的 2.5 倍。
2.二試成績在 87分以上(含)且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 分樂器按專業(yè)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fā)放專業(yè)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各樂器 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
十四、指揮招考方向
1.一試結束后,一試成績在 85分以上(含)的考生按一試成績由高到低排
序;進入二試的考生數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3 倍。 2.視唱練耳、樂理均達到及格標準的考生按專業(yè)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發(fā)放
專業(yè)合格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名額的 2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