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監督管理(浙江音樂學院2017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學院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招生計劃,以及決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辦公室負責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地做好“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錄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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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二)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三)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第三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須參加專業復查,對于專業測試不達標的,學院將進行核實確認。一經查實屬替考、違規錄取、冒名頂替入學等違規情況的新生,一律取消錄取資格、不予學籍電子注冊。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公布后,如教育部高考招生政策調整,我院將根據相關政策制定相應的錄取辦法,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招生章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并實施,具體由浙江音樂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