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入學復查、收費標準等事項(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2017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
第六章入學復查、收費標準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學校收費嚴格按照浙江省物價局批文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學校收費嚴格按照浙江省物價局批文和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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