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錄取規則_陜西學前師范學院2017年普通高等職業教育綜合評價招生章程
第七章錄取規則
第十九條學校嚴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省招辦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根據考生的志愿,對考生進行綜合評價、多元選擇、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根據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和是否服從專業調劑,按照“志愿優先,遵循分數”的原則確定考生專業,細則如下:
一、普通生
1.對于同一專業志愿,按綜合評價成績進行從高至低排序,如果綜合評價成績相同,依次按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平均成績、職業適應性測試成績、綜合素質評價平均成績三項成績從高至低確定專業,如果三項成績均相同,按相同位次對待確定專業。如有未確定專業考生,按綜合評價成績排序在第二、三等志愿空缺計劃內確定專業,如仍未確定專業且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則按考生綜合評價成績排序調劑到其他專業。
2.報考學前教育專業及其方向的學生面試成績須不低于30分,否則不能錄取到該專業及其方向。
3.考生須參加全省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且有綜合素質評價成績,無違紀作弊行為。如無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或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學生須提出申請參加為“三校生”組織的職業技能測試。
二、三校生
對于同一專業志愿,按綜合評價成績進行從高至低排序,如果綜合評價成績相同,依次按文化基礎成績、職業技能測試成績兩項成績從高至低確定專業,如果兩項成績均相同,按相同位次對待確定專業。如有未確定專業考生,按綜合評價成績排序在第二、三等志愿空缺計劃內確定專業,如仍未確定專業且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則按考生綜合評價成績排序調劑到其他專業。
第二十一條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為基本原則。學校提出特殊身體健康要求的專業,考生必須依據自身健康狀況按照要求填報。對于高考體檢結果或學校體檢復查結果不符合前述規定或要求的考生,學校可取消其被預錄取或錄取資格,也可按照規定調整其被預錄取或錄取的專業。
第二十二條綜合評價招生各生源類別、各專業錄取人數由學校招生委員會根據實際報考情況、學生綜合評價結果及辦學條件等情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