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附則_陜西學前師范學院2017年普通高等職業教育綜合評價招生章程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綜合評價入學的招生性質、在校培養、畢業文憑等,與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新生完全相同,考生入學后的在校待遇也與統一招生的考生相同。
第二十九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按有關規定對考生資格進行復查,凡發現不符合條件、弄虛作假或冒名頂替等違紀行為,取消考生入學資格,不予學籍電子注冊。
第三十條學校絕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私自從事招生工作,不收取國家和省政府規定之外的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學校招生委員會制定,上報省教育廳審核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國家教育部及陜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關政策規定為準,陜西學前師范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