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附則_河南警察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費用。對以我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如與國家招生政策相沖突,以國家招生政策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河南警察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2017年5月10日
第三十一條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費用。對以我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如與國家招生政策相沖突,以國家招生政策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河南警察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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